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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豫龙、何春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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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1333号
  • 案件名称

    郭豫龙、何春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郭豫龙;何春良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333号申请执行人:郭豫龙,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大上海花园xiaoquB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何春良,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郭豫龙与被执行人何春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豫龙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终13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11,227.50元,已执行标的147,281.50元,未执行标的63,946.0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3,068.00元)。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4月15日、2021年5月17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9月11日四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保险、税务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号东风雪铁龙牌车辆因年限较长(2002年注册登记),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处置。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保险保单,该保险合同未到期,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提取。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在工商、税务、证券交易所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2021年4月16日,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信息进行查询。首次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5套,其中4套房产设定有抵押,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已设定抵押的4套房产进行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昌吉市54区3丘97栋10商业-10号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成交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案款144,781.50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2套,因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    三、2021年9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何春良限制了高消费,2021年9月27日,将被执行人何春良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1年9月27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并对其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不动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的不动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不动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对被查封不动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义务履行完毕后应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刘玉超审判员    杨永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戈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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