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秦凤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新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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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398号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秦凤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新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秦凤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新元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398号原告:乌鲁木齐秦凤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南纬二路164号铁14街9-3-402号。 法定代表人:宁列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女,乌鲁木齐秦凤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彭新元,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乌鲁木齐秦凤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新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乌鲁木齐秦凤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8.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陈玉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那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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