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刚;王明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03执55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5552号案件名称
刘刚;王明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刚;王明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103执5552号申请执行人刘刚与被执行人王明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我院作出的(2021)辽0103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刘刚与被执行人王明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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