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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刘秀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81民初5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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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5639号
  • 案件名称

    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刘秀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达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刘秀
  • 案件缘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81民初5639号原告: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北方商谷大厦(新兴街哈大齐工业走廊1委21-37)**。法定代表人:张吉兴,职务: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义鑫,黑龙江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秀,女,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原告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秀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伟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北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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