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福洪、肖军亮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02民初433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02民初4332号
  • 案件名称

    周福洪、肖军亮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娄底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周福洪;肖军亮;娄底市星城建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02民初4332号原告:周福洪,男,汉族,1991年5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清健(特别授权),湖南睿知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晗(一般代理),湖南睿知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军亮,男,汉族,1978年4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应华(特别授权),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底市星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湘阳东街市建设局娄星分局办公楼6楼。法定代表人:曾绍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刚(一般代理),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福洪诉被告肖军亮、被告娄底市星城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福洪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肖军亮和被告娄底市星城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福洪撤回对被告肖军亮、被告娄底市星城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福洪撤回对被告肖军亮、被告娄底市星城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6元,由原告周福洪负担。审判员  张乐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肖思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