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平与屈子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45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4596号案件名称
张志平与屈子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志平;屈子平;席付平;席三旦;席付平;屈子平;席三旦;张志平;谢二军;谢二军;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459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DPXH8H。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席付平,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无固定职业,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屈子平,女,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无固定职业,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席三旦,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无固定职业,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志平,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无固定职业,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谢二军,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无固定职业,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席付平、屈子平、席三旦、张志平、谢二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02民初5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经生效,2021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 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受理后,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向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支付截止2020年8月10日已产生的利息20059.2元,并支付20万元借款从2020年8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10.92‰计算的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290元,执行费3330元;但被执行人席付平、屈子平、席三旦、张志平、谢二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席付平、屈子平、席三旦、张志平、谢二军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及对被执行人席付平、屈子平、席三旦、张志平、谢二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志平的银行账户存款34255.67元、2511.30元,共计36766.97元,将款项兑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借款当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45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郑 硕审 判 员 刘庆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晏文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