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鑫迪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泉州新益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81民初5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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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81民初5870号案件名称
泉州鑫迪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泉州新益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狮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泉州鑫迪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泉州新益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1民初5870号原告:泉州鑫迪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宝盖镇海宁路8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31E674G。法定代表人:蔡鑫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树侨,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新益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宝盖镇宝盖鞋业园实业路52号4#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3AUHT7F。法定代表人:俞晓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泉州鑫迪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新益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泉州鑫迪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泉州鑫迪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鑫迪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鑫迪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美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鑫鑫速录员 柳丽娜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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