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龙、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新3224执7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3224执729号案件名称
王玉龙、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洛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玉龙;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新3224执729号申请执行人:王玉龙,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宝台镇雷音村7组40号。 被执行人: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屯垦西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陈裕平,该公司董事长。 我院执行的的王玉龙与被执行人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新32民终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8月2日,申请执行标的25000元,经本院执行,该案已执行到位25000元,执行费275元。(2019)新32民终355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已到期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该案已结。 特此通知。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