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与任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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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199号案件名称
苗某与任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苗某;任某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199号原告:苗某,女,199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宽城区。 被告:任某,男,汉族,住宽城区。 原告苗某与被告任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苗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苗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苗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苗某负担。 审判员 周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雪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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