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贺俊文、张雪娇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特1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特12号
  • 案件名称

    贺俊文、张雪娇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贺俊文;张雪娇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2民特12号申请人:贺俊文,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偏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勇,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雪娇,女,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申请人贺俊文与被申请人张雪娇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申请人贺俊文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宣告申请人张雪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贺俊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贺俊文撤回宣告被申请人张雪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审判员  杨建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 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