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福宏、周建波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5民特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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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5民特113号案件名称
刘福宏、周建波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桃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福宏;周建波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5民特113号申请人:刘福宏,男,195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人:周建波,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福宏与周建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9月8日经桃源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周建波尚欠刘福宏工资款8000元,周建波自2021年10月起于每月的28日前偿还刘福宏工资款500元,至还清所欠工资款为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福宏、周建波于2021年9月8日经桃源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饶朝芬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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