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杨滨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02民初3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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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民初3469号案件名称
王东、杨滨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东;杨滨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02民初3469号原告:王东,男,1977年2月4日生,满族,现住葫芦岛市绥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言,系葫芦岛市实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滨宇,女,1989年4月23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诉被告杨滨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东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东承担。审 判 长 唐 琳审 判 员 陈 芳审 判 员 康翠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明宇书 记 员 刘 颖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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