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晓梅、沈平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623执7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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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23执774号案件名称
甘晓梅、沈平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邻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甘晓梅;沈平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623执774号申请执行人:甘晓梅,女,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沈平,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申请执行人甘晓梅依据(2019)川1623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平人格权一案,已执行兑现1,763元,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沈平缴纳。至此,(2019)川1623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已依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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