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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晓梅、沈平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623执7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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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623执774号
  • 案件名称

    甘晓梅、沈平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邻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甘晓梅;沈平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623执774号申请执行人:甘晓梅,女,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沈平,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申请执行人甘晓梅依据(2019)川1623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平人格权一案,已执行兑现1,763元,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沈平缴纳。至此,(2019)川1623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已依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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