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刘江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2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3275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刘江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刘江明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275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曲光明,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刘江明,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关于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诉被申请人刘江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200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提供了被申请人刘江明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江明名下银行账户35,546.88元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江明名下银行账户35,546.88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王雨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三 日 书记员 崔瑜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文殊、王开福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4442号 下一篇 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徐宏科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8民初18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