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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殊、王开福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4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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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4442号
  • 案件名称

    赵文殊、王开福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赵文殊;王开福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4442号原告:赵文殊,女,1993年3月9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慧,鞍山市铁东区和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开福,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原告赵文殊诉被告王开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赵文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文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赵文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文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文殊负担。审 判 员 马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许媛书 记 员 闻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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