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殊、王开福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4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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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4442号案件名称
赵文殊、王开福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赵文殊;王开福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4442号原告:赵文殊,女,1993年3月9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慧,鞍山市铁东区和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开福,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原告赵文殊诉被告王开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赵文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文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赵文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文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文殊负担。审 判 员 马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许媛书 记 员 闻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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