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素梅、大石桥市圣通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2民初4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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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民初4782号案件名称
马素梅、大石桥市圣通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马素梅;大石桥市圣通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2民初4782号原告:马素梅,女,195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书,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石桥市圣通客运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住所地大石桥市镁工街。法定代表人:赵继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鹏,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第二被告),住所地大石桥市石桥大街苗圃西侧。负责人:周洪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妮,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莉,公司员工。原告马素梅与被告大石桥市圣通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马素梅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素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素梅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薛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罗 浩书 记 员 张馨月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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