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军、王慧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9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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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9371号案件名称
黄伟军、王慧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黄伟军;王慧;卢俊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937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黄伟军,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威,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琳,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慧,女,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卢俊龙,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上诉人黄伟军与被上诉人王慧、卢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8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黄伟军上诉请求: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慧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庭审中黄伟军陈述事实与理由称:1、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应该属于股权转让纠纷;2、黄伟军、王慧之间不存在事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是基于黄伟军与王慧共同成立公司后因退股事宜才出具的案涉借条,但实际上在公司出现经营管理不善后,黄伟军以及王慧均没有对公司进行清算;3、黄伟军并没有收取王慧的任何入股款项,据王慧称其入股款项已经转账给卢俊龙。综上,在公司没有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无法确认案涉民间借贷的款项是否经过各股东确认该款项已经转化为退股款项或经相关机构确认的具体金额,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因黄伟军没有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以及证据等材料,黄伟军没有参加一审,一审判决存在认定的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所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故此,为维护黄伟军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黄伟军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以上请求,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允。王慧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予以维持。1、我未曾与黄伟军有合作以及股权关系,若如黄伟军所说的话,请黄伟军进行举证。现我手上有黄伟军、卢俊龙亲笔签名确认的欠条,我当时在黄伟军与卢俊龙共同成立的广州钱陀螺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班;2、我有通过现金方式出借了款项给黄伟军,且有我与黄伟军的聊天记录,2017.10.10双方签订借条,黄伟军承诺在2017.10.30清偿我的欠款,2018.7.14黄伟军承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以每月月底3000-5000的方式还款,但是黄伟军均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在2018年年底,黄伟军称其孩子的了重疾需要大额款项救治,出于同情,我就暂停了向黄伟军主张债权,在一审起诉前,黄伟军仍然向我承诺每月月底以3000-5000的分期付款形式向我还款,但是均没有兑现过,在2020.12我告诉黄伟军若其不还款就申请强制执行,所以黄伟军的上诉行为就是为了拖延时间。卢俊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且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王慧一审诉讼请求:1.黄伟军、卢俊龙立即归还王慧借款本金41750元并支付该借款本金自2017年10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1.4%计算至2020年5月1日的利息1941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黄伟军、卢俊龙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黄伟军向王慧借款,并于2017年10月10日出具《借条》交王慧收执。该《借条》载明:本人黄伟军今借到王慧现金41750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10月10日到2017年10月31日;若本人未按时归还欠款,则需支付每月按银行利息四倍支付违约金;若逾期半个月以上有权对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卢俊龙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名并按捺指印。庭审中,王慧称借款41750元是通过现金向黄伟军交付的,并确认利息是根据双方在《借条》中约定按银行利率的四倍计得月利率为1.4%。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黄伟军向王慧借款,并立下《借条》给王慧收执,《借条》是黄伟军确认向王慧借到款项41750元的凭证,本院确认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借条》作为王慧对黄伟军享有债权的凭证,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王慧持《借条》原件主张黄伟军偿还借款本金41750元,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了借款逾期的违约金按银行利息4倍计算,实际是王慧主张的借款逾期利息,为此王慧主张借款逾期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王慧主张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175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关于王慧主张卢俊龙对黄伟军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卢俊龙在上述《借条》中的担保人处签名及捺印确认,表示对《借条》上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卢俊龙应按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卢俊龙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黄伟军、卢俊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及举证,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黄伟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慧归还借款41750元及利息(以4175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以19413元为限);卢俊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王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黄伟军、卢俊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黄伟军、卢俊龙负担;王慧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黄伟军、卢俊龙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案件受理费1330元给王慧。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二审审理期间,黄伟军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黄伟军与王慧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王慧承认该款项为退股款的事实;2、广州钱陀螺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宣传PPT截图,拟证明王慧为涉案公司股东,其职务为“副总裁”的事实。王慧质证称:认可证据的三性,同意黄伟军的意见。王慧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王慧与黄伟军微信聊天截图2张,黄伟军欠光大银行催款截图,拟证明2018年4月17日黄伟军承诺以分期付款形式还钱,2020年11月17日,黄伟军答应分期付款每月3000-5000元。后以孩子生病拖欠一致不还钱,至今未还。黄伟军质证称:认可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该聊天记录不完整,还要结合我方提交的聊天记录才能完整反映双方之间是合伙关系以及王慧是广州钱陀螺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股东,不能证明上诉人承认涉案款项是借款且上诉人承诺是还款。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黄伟军与王慧之间的纠纷系民间借贷纠纷还是股权转让款的纠纷。综合王慧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借条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可以认定黄伟军与王慧之间成立借贷关系。黄伟军提交PPT展示图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款项是股权转让款的事实。故黄伟军主张黄伟军与王慧之间不是民间借贷关系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黄伟军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黄伟军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卢俊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违反了到庭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黄伟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叶嘉璘审判员 汤 琼审判员 张 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邱明凤书记员 许 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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