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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小明、延安福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8执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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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执698号
  • 案件名称

    段小明、延安福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
  • 当事人

    段小明;延安福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8执698号申请执行人:段小明,男。被执行人:延安福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旭,该公司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小明与被执行人延安福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28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延安福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交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段小明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安福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交付富县锦绣观邸小区面积484.78㎡的安置房。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延安福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延安福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延安福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公告,现被执行人延安福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到庭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依法向申请人段小明强制交付房屋,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段小明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执69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5日结案。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薛 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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