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游毅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0执2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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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80执2451号案件名称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游毅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简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游毅案件缘由
没收财产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0执245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法定代表人:郭彦,院长。被执行人:游毅,男,199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威信县。关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游毅没收财产一案中,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所有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基层法院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88.76元可供执行,本院裁定予以冻结、扣划,并支付至财政专户;另查明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云C6××**号的车辆,本院已委托该车所在地法院代为查封,经反馈,该车已于2019年11月过户给第三人,故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尚余99911.24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180执24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兰林审判员 彭绍华审判员 高 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若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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