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国强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津0105刑初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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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5刑初270号案件名称
乔国强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乔国强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05刑初270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国强,男,1978年3月1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住天津市北辰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刑诉〔20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国强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乔国强酒后驾驶牌照号为京A×××××的白色楚风牌轻型封闭货车,沿天津市河北区盐坨桥由南向北行驶至下桥处距迎贤道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路检查获。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乔国强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国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乔国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乔国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国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乔国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国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对被告人乔国强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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