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2民初4636号原告:于长海,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大石桥市中合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佰亿百年汇1号楼104、204、304号房。法定代表人:郝显超,经理。被告:崔景科,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职员。原告于长海与被告大石桥市中合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崔景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长海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昝立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婉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