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画苑物业有限公司与徐振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9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945号案件名称
榆树市画苑物业有限公司与徐振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榆树市画苑物业有限公司;徐振友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945号原告:榆树市画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法院小区。 法定代表人:沈宏丽,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辉,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洪杰,系公司管理员。 被告:徐振友,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榆树市画苑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振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榆树市画苑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榆树市画苑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孟庆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晓娇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施玖辰、陕西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执恢85号 下一篇 青田县车辆停泊服务有限公司、潘宝军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浙1121民督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