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丹、江门市蓬江区雅怡居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民终32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7民终3296号案件名称
李丹、江门市蓬江区雅怡居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丹;江门市蓬江区雅怡居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民终3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丹,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绍志,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蓬江区雅怡居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环市一路雅怡居。(江门市蓬江区雅怡居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已换届,名称变更为江门市蓬江区雅怡居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吴楚雄,该业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才凤,该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萍,该业主委员会成员。上诉人李丹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蓬江区雅怡居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雅怡居业委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3民初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三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并非必然属于业主共有,虽然涉案架空层划定了停车位用于停放车辆,但一审法院未查明该车位是否属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本案中对涉案车位权利归属的事实不清。重审时,应着重查明上述案件事实。必要时,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向国土、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3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李丹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梁宇俊审 判 员 谢敏忠审 判 员 徐 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潘丽芳书 记 员 陈国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腾铭惠商集团有限公司、孙立春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9235号之一 下一篇 白忠诚、丹东市焕达拆除服务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681民初9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