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磊、中国邮储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邑分公司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9民初1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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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民初1258号案件名称
李磊、中国邮储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邑分公司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磊;中国邮储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邑分公司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9民初1258号 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邑分公司.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XX街XX段。法定代表人:岳诗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457。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汉族,住旬邑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李某,男,汉族,1991年08月27日出生,住旬邑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某。本院在审理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邑分公司与李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邑分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邑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元,由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邑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周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宇文阳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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