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建龙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6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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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民初6736号案件名称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建龙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建龙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3民初6736号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交通北路**。法定代表人:李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少卿,男,199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建龙,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小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 洁书 记 员 贺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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