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吾龙、孟州市麦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83执恢1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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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执恢111-3号案件名称
郭吾龙、孟州市麦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郭吾龙;孟州市麦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河南鑫鑫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姚艳芳;姚永利;李雪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83执恢111-3号申请执行人:郭吾龙,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执行人:孟州市麦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城伯镇西姚村。法定代表人:姚艳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鑫鑫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城伯镇前姚村。法定代表人:姚永利,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姚艳芳,女,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执行人:姚永利,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执行人:李雪峰,女,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吾龙与被执行人孟州市麦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河南鑫鑫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姚艳芳、姚永利、李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吾龙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郭吾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孟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883执恢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杨海波审判员 毛方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席 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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