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人民法院、周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3执1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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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1626号案件名称
舒兰市人民法院、周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舒兰市人民法院;周利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3执1626号申请执行人:舒兰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周利,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舒兰市人民法院执行周利罚金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24日作出了(2019)吉0283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人周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周利的违法所得剩余赃款6652.00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还给被害人张振伟。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吉0283执1626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日,对被执行人进行密钥检索;在法定期限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存款、车辆、证券、房产、土地、工商登记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此案属于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283执162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杰审判员 刘大兴审判员 张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千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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