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高铁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2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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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2040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高铁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高铁利;贾淑琴;朝阳东明地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20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住所地建平县光明街皇家公馆北区4号楼01011号、01012号。负责人:邹积文,行长。被执行人:高铁利,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建平县。被执行人:贾淑琴,女,196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建平县。被执行人:朝阳东明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富山街道新城社区。法定代表人刘强,执行董事。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与被执行人高铁利、贾淑琴、朝阳东明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的(2019)辽1322民初3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传统查询(房产、保险收益、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20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孟 颖执行员 温明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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