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乔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68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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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6811号之一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乔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乔伟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68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负责人:刘庆,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秀丽,系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涛,系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乔伟,男,198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乔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辽0202民初5117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并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2021年9月2日、2021年9月22日、2021年9月23日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保险、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人民银行开户情况;于2021年9月2日、9月24日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工商、不动产、银行、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另,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依申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乔伟名下位于大连市××文体××单元××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通过以上调查和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谈话笔录方式,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续行控制措施的,应在原控制措施到期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艳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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