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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史亮飞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保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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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保670号
  • 案件名称

    李飞、史亮飞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飞;史亮飞;史满飞;史庭已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保670号申请人:李飞,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史亮飞,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申请人:史满飞,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申请人:史庭已,男,194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申请人李飞因与被申请人史亮飞、史满飞、史庭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飞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史亮飞、史满飞、史庭已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飞提供房屋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李飞名下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开发区湖不动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史亮飞、史满飞、史庭已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胜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智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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