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史亮飞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保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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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保670号案件名称
李飞、史亮飞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飞;史亮飞;史满飞;史庭已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保670号申请人:李飞,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史亮飞,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申请人:史满飞,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申请人:史庭已,男,194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申请人李飞因与被申请人史亮飞、史满飞、史庭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飞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史亮飞、史满飞、史庭已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飞提供房屋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李飞名下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开发区湖不动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史亮飞、史满飞、史庭已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胜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智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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