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卤阳湖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渭南卤阳湖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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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1194号案件名称
渭南卤阳湖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渭南卤阳湖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渭南卤阳湖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渭南卤阳湖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119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渭南卤阳湖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卤阳湖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34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物业费131万元、案件受理费5720元,负担执行费155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渭南卤阳湖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物业费50万元。就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渭南卤阳湖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前履行完毕。执行费15500元渭南卤阳湖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已经缴纳。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526执11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田宏钢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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