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生、邓春鹏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3执异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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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3执异40号案件名称
李爱生、邓春鹏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爱生;邓春鹏;周辉辉;邵阳县塘渡口镇大涵石材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3执异40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爱生,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蕲春县。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邓春鹏,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蕲春县。被执行人:周辉辉,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被申请人:邵阳县塘渡口镇大涵石材店,住所地塘渡口镇峡山社区李家。经营者:周辉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爱生、邓春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爱生、邓春鹏于2021年9月7日对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周辉辉经营的邵阳县塘渡口镇大涵石材店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中,申请人李爱生、邓春鹏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爱生、邓春鹏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爱生、邓春鹏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 其审 判 员 李文玲审 判 员 唐超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罗 维书 记 员 邓小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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