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盈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青运,王官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2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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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2194号案件名称
重庆盈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青运,王官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重庆盈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青运;王官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2194号 原告:重庆盈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6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687490570。法定代表人:张烨,总经理。被告:王青运,男,汉族,1987年4月1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王官运,男,汉族,1957年3月14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重庆盈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青运、王官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盈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盈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盈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盈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逸豪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谢 帆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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