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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安皞东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102执22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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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102执225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安皞东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安皞东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102执22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安定路18A。负责人:韩文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建忠,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春,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安皞东,男,汉族,生于1991年6月18日,甘肃省定西市人,系定西螺钉厂职工。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与被执行人安皞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35585.2元(并按日万分之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信用卡透支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45元,申请执行费434元,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并扣划安皞东标的款3000元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要求以按期冻结、扣划安皞东工资收入的方式执行本案并撤销执行申请,本案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102执22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利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继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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