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海民、张庆喜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423财保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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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3财保191号案件名称
胡海民、张庆喜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漳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胡海民;张庆喜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3财保191号申请人:胡海民,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申请人:张庆喜,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魏县。申请人胡海民因与被申请人张庆喜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张庆喜名下财产价值中的4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海民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张庆喜名下财产价值中的4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献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悦云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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