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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光明、阁兰云天实业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802民初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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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民初2021号
  • 案件名称

    覃光明、阁兰云天实业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覃光明;阁兰云天实业有限公司;张建华;谷国政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02民初2021号原告:覃光明,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子斌,张家界市永定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阁兰云天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MA4LC92T31,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凤湾居委会梯湾21号。法定代表人:丁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山林,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土家族,系被告阁兰云天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建华,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谷国政,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原告覃光明诉被告阁兰云天实业有限公司、张建华、谷国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覃光明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光明以需要调取新证据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952元,减半收取976元,由原告覃光明负担。审判员 符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梦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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