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光明、阁兰云天实业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802民初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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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民初2021号案件名称
覃光明、阁兰云天实业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覃光明;阁兰云天实业有限公司;张建华;谷国政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02民初2021号原告:覃光明,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子斌,张家界市永定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阁兰云天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MA4LC92T31,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凤湾居委会梯湾21号。法定代表人:丁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山林,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土家族,系被告阁兰云天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建华,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谷国政,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原告覃光明诉被告阁兰云天实业有限公司、张建华、谷国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覃光明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光明以需要调取新证据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952元,减半收取976元,由原告覃光明负担。审判员 符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梦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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