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乾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82民初6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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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82民初6232号案件名称
河南乾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河南乾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82民初6232号原告:河南乾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被告:河南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原告河南乾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河南乾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乾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忠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井志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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