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许可嘉与郭壮健康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85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850号
  • 案件名称

    许可嘉与郭壮健康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桃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许可嘉;郭壮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850号申请执行人:许可嘉,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被执行人:郭壮,男,199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可嘉与被执行人郭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生效的(2019)湘0922民初37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予以立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到期赔偿款40000元,承担执行费5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采取了以下财产查控措施:1、通过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股票、车辆、保险等财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保险、车辆、股息红利等财产可供执行。2、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无财产可供执行。3、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无财产可供执行。4、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因犯罪多次被判处刑罚,在当地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和终结本次程序的有关法律规定,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1日止,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到期赔偿款4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1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习军审 判 员 张爱宝审 判 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罗黎明书 记 员 王志华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