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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如强、钟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11执2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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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811执2871号
  • 案件名称

    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如强、钟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如强;钟香;刘小道;孙巧荣;陈如标;侯莉华;周杨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11执2871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建设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EDDG93。法定代表人:路伟,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如强,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钟香,女,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刘小道,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孙巧荣,女,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陈如标,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侯莉华,女,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周杨,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回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申请执行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如强、钟香、刘小道、孙巧荣、陈如标、侯莉华、周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8)鲁0811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1、银行存款: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本案在首次执行案件中,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30806.94元的银行存款,其他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无法满足执行标的。2、车辆: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案在首次执行案件中,于2021年7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侯莉华名下鲁HD××××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小道名下鲁HJ××××、鲁H6××××车两辆,被执行人陈如强名下有鲁AG××××车一辆,上述车辆暂时无法实际控制。经查被执行人刘小道名下鲁H××××车辆已注销。3、不动产:本院在首次执行案件中,于2021年7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侯莉华名下位于宁苑小区二期18号楼东单元三层东户301号房产一套,有抵押,暂时不宜处置。4、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5、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6、经过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相应财产线索。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庆国审判员  宋 连审判员  闫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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