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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福芝、安建东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终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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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终2121号
  • 案件名称

    蒋福芝、安建东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蒋福芝;安建东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终21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福芝,女,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宏,辽宁昭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建东,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上诉人蒋福芝与被上诉人安建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21)辽0604民初8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福芝于2021年9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蒋福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福芝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蒋福芝。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立新审 判 员 孔文倩审 判 员 孔亮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天骄书 记 员 李益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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