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徐燕萍等新疆永利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汪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异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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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异260号案件名称
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徐燕萍等新疆永利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汪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徐燕萍;新疆永利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汪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异260号异议人(案外人):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卡子湾。 法定代表人:李双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锐,男,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女,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徐燕萍,女,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新疆永利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3740号附68号6-18栋。 法定代表人:马得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汪滨,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新疆永利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燕萍与被执行人新疆永利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汪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对执行过程中查封2台1250卡瓦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柜等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其申请后,异议人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异议人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以新疆永利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为由,提出的撤回执行异议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彭惠审判员 张静审判员 杨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摆小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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