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秋、王建海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兵1002执恢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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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1002执恢10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小秋、王建海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李小秋;王建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1002执恢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小秋,男,汉族,1958年1月17日出生,住新疆北屯市。被执行人:王建海,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新疆北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秋与被执行人王建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兵1002执恢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德勇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张 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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