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绘芳、刘兵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2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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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2913号案件名称
徐绘芳、刘兵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徐绘芳;刘兵;刘建功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2913号原告:徐绘芳,女,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驿城区。原告:刘兵,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刘建功,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绘芳、刘兵诉被告刘建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绘芳、刘兵在本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康 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楚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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