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泽楷、陈贤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2民初6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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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02民初6778号案件名称
甘泽楷、陈贤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甘泽楷;陈贤光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6778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77年6月2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秋伟,系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甘某某,男,汉族,1996年11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甘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扬之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何少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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