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金兰、北京时尚新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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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02执912号案件名称
魏金兰、北京时尚新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魏金兰;北京时尚新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02执912号申请执行人:魏金兰,女性,1984年6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被执行人:北京时尚新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通汇路12号401房间。本院在执行魏金兰与北京时尚新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辽0902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无房产,无公积金。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北京时尚新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902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宝春审判员 马闻屿审判员 何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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