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富荣、刘跃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603执2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603执235号案件名称
武富荣、刘跃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武富荣;刘跃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603执235号申请执行人武富荣,男,1991年9月5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人,现住朔州市平鲁区。被执行人刘跃文,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人,现住朔州市平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富荣与被执行人刘跃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603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跃文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跃文有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跃文的工资款50667.6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树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翟振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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