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李石经济区西三家子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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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4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某、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李石经济区西三家子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某;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李石经济区西三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性,2005年04月16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被执行人: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李石经济区西三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李石经济区西三家子村。法定代表人:夏振东。本院在执行杨某与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李石经济区西三家子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李石经济区西三家子村村民委员会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雪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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