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3执1506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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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23执1506号之九案件名称
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汤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3执1506号之九被执行人: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57224494N,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丰收路西段(防水大厦)。法定代表人:魏晓雪。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94×××8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3446.8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4×××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535.08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来 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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