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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运潮、曹华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6民初3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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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民初3068号
  • 案件名称

    梁运潮、曹华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淅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梁运潮;曹华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6民初3068号原告:梁运潮,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20日,住淅川县。被告:曹华盛,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20日,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运潮诉被告曹华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梁运潮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运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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