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河南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大博商贸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882执167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82执1674号
  • 案件名称

    河南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大博商贸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沁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河南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大博商贸有限公司;靳作战;靳纪珍;靳建设;陈战利;温永朋;李勇利;董呈兰;刘有利;沁阳市安博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通知被执行人用)(2021)豫0882执1674号沁阳市大博商贸有限公司、靳作战、靳纪珍、靳建设、陈战利、温永朋、李勇利、董呈兰、刘有利、沁阳市安博商贸有限公司:你与申请执行人河南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占支行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沁阳市公证处作出的(2019)豫焦沁证内经字第16070号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占支行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550000元及利息。负担执行费47900元。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沁阳支行账户名称:沁阳市人民法院账号:3111110043150003154特此通知。(备注:被执行人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的,应当写明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姓名或写明本执行通知书右上角的案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